《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意即中国RoHS要求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工信部《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则给出了适用产品类型以及明确排除的产品类型。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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