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正式修订化妆品法规防腐剂MI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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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EU)2016/1198,对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件V作出修订,正式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该法规在OJ发布后第20天正式生效,并于2017年2月12日开始实施。

根据(EU)2016/1198,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第57条被替代如下:
编号 物质名称/INN 常见成分术语 CAS号 EC号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最大容许使用浓度 其他
57 2-甲基异噻唑啉-3-酮(2-Methyl-2H-isothiazol-3-one) 甲基异噻唑啉酮 2682-20-4 220-239-6 冲洗类产品 0.01%
甲基异噻唑啉酮和甲基氯异塞唑晽酮的混合物在附件V第39条中也有管控,这两条是相互独立的,在同一产品中,甲基异噻唑啉酮与甲基氯异塞唑晽酮的混合物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一般不能同时使用。

希科检测提醒,自2017年2月12日开始,所有不符合该条款的化妆品都不得进入欧盟市场,相关企业需做好应对。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EU)2016/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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