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信部于6月9日正式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对主机厂及各级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
对有害物质的管控
新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30512《汽车禁用物质要求》(详见附录1),汽车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新产品《公告》时,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
物质 | 限量 |
---|---|
铅或其化合物 | 0.1% |
镉或其化合物 | 0.01% |
汞或其化合物 | 0.1% |
六价铬 | 0.1% |
多溴联苯(PBBs) | 0.1% |
多溴联苯醚(PBDEs) | 0.1% |
对车辆可回收利用率的管控
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应符合GB/T 19515《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详见附录2)的要求,并在获得《公告》6个月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
在此提醒:《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与车辆能否上公告密切相关,整车企业及各级供应商应及时改进生产工艺、调整原材料的使用,避免错过新车的最佳上市时间。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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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附件Ⅰ:GB/T 30512《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附件Ⅱ:GB/T 19515《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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