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被采纳,2015年7月1日1起实施。市场已有的旧标签的化妆品于201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销售。
根据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CIRS)说法,该草案包括以下条款:
-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AQSIQ Decree 100);
- 国标GB 5296.3-2008(一般为化妆品标签);
- 化妆品命名法指导方针。
CIRS指出该草案将取代现有的100号指令和化妆品命名法指导方针,但是GB 5296.3-2008(如其不与草案规章冲突)仍将有效。
该管理办法要求:
- 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
- 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等易燃性化妆品应对具体成分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 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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