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订,目前进行的为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8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在此次修订的条款中,新增的许多机动车大气污染控制的条款引人注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二审稿中对机动车限行条款最终被删除。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此次修订有四大进步:
第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二,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从燃煤的质量,从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
第三,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现在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这方面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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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机动车大气污染控制条款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