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国家卫计委发布2017年第2号公告,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和1,12-十二烷二酸与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的聚合物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其中一项物质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CAS号6683-19-8,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已被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中,允许用于塑料(聚乙烯等17种塑料)、橡胶、涂料和粘合剂中,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聚丁烯-1(PB-1)塑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5%。美国、日本、欧盟均允许其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另外一项物质1,12-十二烷二酸与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的聚合物,CAS号163800-67-7,通用类别名聚酰胺(PA),本次公告允许其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用于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针对该树脂,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物质的特定迁移量为0.05mg/kg。美国、欧盟、日本允许该树脂用于生产食品接触用塑料。
希科检测提醒企业,在进行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符合性评估时也应把以上添加剂及树脂的要求考虑进去。
|相关链接:国家卫计委2017年第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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