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附件III新增第45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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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关于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I的修订案((EU) 2021/647),正式新增第45条电子起爆器中铅和六价铬的应用豁免,有效期5年。

根据(EU) 2021/647,RoHS指令附件III增加以下条款:

项数

豁免项目

适用范围及期限

45

民用(专业)炸药的电子起爆器中的叠氮化铅,收敛酸铅,二苦氨酸铅,铅橙(四氧化铅),二氧化铅以及民用(专业)炸药电子起爆器的长时爆破延时药剂中的铬酸钡。

适用于第11类设备,并于2026年4月20日到期。

各成员国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采纳并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并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瑞旭集团提醒企业应及时关注RoHS指令豁免情况,避免输欧产品因豁免到期造成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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