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50项多环芳烃(PAHs)的修订案——法规(EU) 2021/1199,确定扩大PAHs限制范围,新增铺设人造草坪、操场以及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射击场等运动场地所用橡胶颗粒和覆盖物中8项PAHs 的限制要求。该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公布后第20日生效。
根据该修订案,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0项限制条款第二栏新增如下内容: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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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多环芳烃 (PAH) 苯并(a)芘(BaP) CAS号 50-32-8 苯并(e)芘 (BeP) CAS号 192-97-2 苯并(a)蒽 (BaA) CAS号 56-55-3 屈 (CHR) CAS号 218-01-9 苯并(b) 荧蒽 (BbFA) CAS号 205-99-2 苯并(j) 荧蒽 (BjFA) CAS号 205-82-3 苯并(k) 荧蒽 (BkFA) CAS号 207-08-9 二苯并(a,h)蒽 (DBAhA) CAS号 53-70-3 |
9. 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或覆盖物中列表所列PAHs总浓度超过20mg/kg(重量计,占颗粒或覆盖物的0.02%)时不得投放市场; 10. 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或覆盖物中列表所列PAHs总浓度超过20mg/kg(重量计,占颗粒或覆盖物的0.02%)时不得使用; 11. 投放市场或使用的颗粒或覆盖物,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应标记唯一批号; 12. 第9-11段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 13. 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的颗粒或覆盖物于2022年8月9日已经在欧盟使用,可在原处保留并就同一用途继续使用; 14. 针对第9-13段: (a) “颗粒”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其他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的尺寸为1-4mm,以固体颗粒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b) “覆盖物”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其他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的长4-130mm、宽10-15mm的,以片状固体覆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c) “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是指人造草坪上用于提升人造草坪系统运动性能的颗粒; (d) “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是指松散形式的颗粒或覆盖物用于以玩乐或运动为目的的除人造草坪填充材料以外的其他用途。 -------------- (****) OJ L 263, 9.10.2007, p. 1. (*****) OJ L 171, 9.7.2003, p. 1. (******) OJ L 124, 9.5.2002, p. 1. |
根据该REACH法规修订案,颗粒和覆盖物被定义为混合物,因此除附件XVII的限制要求外,企业还需关注REACH注册和SDS等其他混合物相关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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