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条第3段规定:苯作为物质,或者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此前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认为,天然气中的苯质量分数削减至小于0.1%所花费的成本过高,不符合经济效益,并且天然气中的苯含量在体积分数低于0.1%的情况下,并不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没有必要进行风险管控,因此本次修订放宽了天然气中的苯含量限制。
根据(EU)2015/1494, 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条第4段新增(c)项:
(c)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苯的体积分数低于0.1%的天然气。
(In Annex XVII to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the following point (c) is added to paragraph 4 of column 2 of entry 5:
(c) natural gas placed on the market for use by consumers, provided that the concentration of benzene remains below 0,1 % volume/volume.)
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条全部显示如下:
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5.苯 CAS号:71-43-2 EINECS号:200-753-785 |
1. 不可用于玩具或玩具部件,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不得大于5 mg/kg(0.0005%)。 2. 玩具和玩具零件不符合第1条中规定不得投放市场。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 4. 但是,第3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98/70/EC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由于工业制造的物质或混合物,苯的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苯的体积分数低于0.1%的天然气。 |
(EU)2015/1494将于OJ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RAC观点(英文)
(EU)2015/149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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