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委员会指令(EU) 2016/774,修订欧盟ELV指令2000/53/EC的附件II,关于材料和部件的豁免要求。
欧盟ELV指令2000/53/EC的Article4(2)(a)禁止在车辆的材料和部件中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附件II则列出了无需强制符合以上禁令的车用材料和部件的范围和豁免期。
依据之前的规定,2014年应该对豁免8(e)、8(f)、8(g)、8(h)、8(j)和10(d)重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豁免条款8(h)、 8(j)和10(d)涵盖的铅用途已经可以避免,因此这几条豁免的豁免时间不应该被延长;而豁免条款8(e), 8(f) 和8(g)覆盖的铅应用仍未发现合适的替代物而难以回避,因此,这几条豁免应该引入一个审查日期。
鉴于此,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本修订案,将欧盟2000/53/EC附件II全部替换,具体条款参见文末相关链接。
本次发布的(EU) 2016/774在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所有欧盟成员国应该在6个月内根据该指令采纳并发布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等。希科检测提醒汽车生产企业注意应对。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EU) 2016/77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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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重新修订ELV指令车用材料和部件的豁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