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改革验收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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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重大的调整之一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同时对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验收和监管要求的新特点如下:

一是加强了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新《条例》细化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建设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对比修订前的条款,新《条例》在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方面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二是将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责任回归到建设单位。新《条例》虽然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保留了验收环节,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新《条例》将过去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的方式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彻底理顺了责任关系: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境保护部门不再为其背书,环境保护部门与建设项目及其建设单位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三是更加突出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新《条例》明确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同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强化了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要求。新《条例》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五是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这将有力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

实行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配套验收管理制度、程序、技术规范等也将发生一定调整,这将是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然而自新《条例》生效之日起,建设单位就必须履行自行验收的法定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自行验收工作,主动学习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探索建立自行验收的程序和方法,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确保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履行新自行验收责任。

2017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就《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详见环境部欲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相关链接:环境部欲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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