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监委于12月11日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共22大类157种产品,于12月19日正式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说明如下:
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车载移动用户终端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 认证范围内。
3.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及“备注”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5.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摩托车头盔因仅向越南出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不在下表中描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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