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正式公布第10批7种SVHC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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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辛基12月16日消息,ECHA成员国委员会(MSC)达成一致共识,确定7种物质作为高关注度物质,加入到授权候选清单中。目前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上物质已增加至151种,合计10批。
据悉,2013年9月2日,ECHA就该7项物质是否鉴定为SVHCs并列入REACH授权候选物质列表展开公众咨询,并于2013年10月17日结束公众咨询。
物质详细信息参见下表:

物质名称

CAS

EC

提议国家

SVHC特性

常见用途

硫化镉

1306-23-6

215-147-8

瑞典

致癌性(REAC第57(a)条款);因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而具有同等关注程度(REACH第57(f)条款)

用作半导体材料、发光材料以及搪瓷、玻璃、陶瓷、塑料、油漆着色

邻苯二甲酸二已酯(DHXP)

84-75-3

201-559-5

德国

生殖毒性(REACH第57(c)条款)

用于树脂合成,用作韧化剂

直接红28

573-58-0

209-358-4

荷兰

致癌性(REAC第57(a)条款)

曾广泛用于棉、粘胶的染色,用作吸附指示剂,用于测定卤化物、硫氰酸盐和锌等。用作薄层色谱法测定硫代磷酸盐除草剂的显色剂。还用作生物染色剂。

直接黑38

1937-37-7

217-710-3

荷兰

致癌性(REAC第57(a)条款)

主要用于棉、麻、粘胶等纤维素纤维织和的染色,也可用于蚕丝、锦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还可用于皮革、生物和木材的染色、塑料的着色及作为赤色墨水的原料等。

亚乙基硫脲

96-45-7

202-506-9

瑞典

生殖毒性(REACH第57(c)条款)

用作橡胶促进剂、镀铜光亮剂

醋酸铅(Ⅱ)

301-04-2

206-104-4

荷兰

生殖毒性(REACH第57(c)条款)

主要用于生产硼酸铅、硬脂酸铅等铅盐的原料。在颜料工业醋酸铅同红矾钠反应,是制取铬黄(即铬酸铅)的基本原料。在纺织工业中,用做蓬帆布配制铅皂防水的原料。在电镀工业中,是氰化镀铜的发光剂。也是皮毛行业染色助剂。

磷酸三(二甲苯)酯

25155-23-1

246-677-8

奥地利

生殖毒性(REACH第57(c)条款)

用作增塑剂

希科检测提示:
根据REACH中要求的相关法律义务,相关涉及到下列物质的生产商以及进口商自12月16日(7项物质正式列为SVHC物质的日期)起,有6个月的时间按照相关通报要求向其下游履行通报义务。
欧盟对境内流通的产品严格执行REACH 法规,产品一旦不符合REACH 法规的相关要求,将不能合法生
产和进出口。一旦产品中含有SVHC ,企业需要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随着SVHC 物质的逐渐增加,企业只有不断提高对产品原料的认知度,对产品所含物质的明确知晓,才能完成相关的应对,为企业的发展扩大助航。
如果您需要应对欧盟REACH法规或者进行REACH法规测试,可以联系您的业务专员,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测试以及咨询服务。

SVHC授权候选清单

截止目前,SVHC清单共有151种物质,清单发布过程如下: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5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一批清单)。
■ 2010年1月1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4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二批清单)。
■ 2010年3月30日,REACH法规的主管机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将丙烯酰胺列入高关注物质。
■ 2010年6月1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定将8种物质列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三批清单)。
■ 2010年12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四批清单8种物质(SVHC第四批清单)。
■ 2011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五批清单7种物质(SVHC第五批清单)。
■ 2011年12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六批清单20种物质(SVHC第六批清单)。
■ 2012年6月1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七批清单13种物质(SVHC第七批清单)。
■ 2012年12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八批清单54种物质(SVHC第八批清单)。
■ 2013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九批清单6种物质(SVHC第九批清单)。

■ 2013年12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十批清单7种物质(SVHC第十批清单)。

产品中含有SVHC时,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
■ 企业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时
■ 当此物质含量≥0.1%时,企业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物品中含有SVHC时
■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SVHC通报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相关要求。

相关链接

ECHA官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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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REACH 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市场部

全国免费电话:4006-721-723

热线:0571-87206587 传真:0571-89900719

邮箱:test@cirs-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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