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国标发布,电子烟产品进入市场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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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自此电子烟及相关产品进入市场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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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具体限量要求整理如下:

材料/产品

要求

电子烟烟具

通用安全符合GB 4706.1

电磁兼容性能符合GB 4343.1要求

电子烟用材料

与口腔、雾化物和电子烟释放物接触的材料

符合GB 4806.1、GB 4806.3-GB 4806.11要求

不与口腔、雾化物和电子烟释放物接触的材料

符合GB/T 26572要求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符合SJ/T 11796标识和安全要求

雾化物

烟碱

纯度不低于99%(质量分数)

烟碱盐

制备烟碱盐的烟碱纯度不低于99%(质量分数)

烟草提取物

符合YC/T 164要求

雾化剂

丙二醇

符合GB 29216要求

丙三醇

符合GB 29950要求

符合GB 5749要求

雾化物添加剂

符合附录A要求

电子烟烟具

防填充

具有防止人为填充的封闭结构

防漏液

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启动保护

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雾化区域温度

不应高于350℃

防水

应达到GB/T 4208-2017中第6章的IPX4防护等级要求

泄压安全

泄压方向不应与抽吸方向相同

跌落强度

跌落后不应起火、爆炸

雾化物

烟碱

浓度

≤20mg/g

总量

200mg

杂质和污染物

2,3-丁二酮

≤22.0 mg/kg

重金属(以Pb计)

≤10 mg/kg

砷(以As计)

≤3 mg/kg

电子烟释放物

烟碱释放量

≤0.2 mg/口

羰基化合物释放量

甲醛

≤7.0μg/口

乙醛

≤30.0μg/口

丙烯醛

≤5.0μg/口

2,3-丁二酮

≤2.5μg/口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同时,希科检测提供 电子烟检测相关服务。


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电子烟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二)明确了监管主体。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同)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下同)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监管措施。一是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是严格质量管控,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三是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六是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服务好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

问:《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制定《电子烟》强制性标准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电子烟监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二是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三是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配套的试验方法;四是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进行了规定。

问:《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设置该实施日期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到《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在实施过渡期期间,电子烟生产企业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问:下一步还有哪些涉及电子烟的规定出台?

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将公布电子烟相关许可证管理、技术审评、产品追溯等有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鉴别检测、产品包装等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警语标识、检验检测机构、税收、寄递、入境携带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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