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丹麦发布政令BEK nr 1113,宣布从2013年12月起实施对4项邻苯二甲酸盐的使用限令。针对室内用物品以及可能与皮肤、细胞黏液接触的产品。对室内用物品的定义为:在产品生命周期内,于室内放置、保存、存储、竖立、悬挂、陈列、应用、安装的产品。
以下情况将被丹麦当局禁止进口和销售:
●定义中的室内使用产品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列表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超过0.1%
●可能与皮肤或者细胞黏液接触到的产品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列表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超过0.1%
特殊情况例外
●工业制造设备和工业制造设施包括移动和固定的海上安装
●机动车辆、拖架、船舶、火车、和飞机
●军事装备和军事设施
涉及的邻苯二甲酸盐:
化学物质 |
CAS号 |
EC号 |
Bis(2-ethylhexyl)phthalate(DEHP) |
117-81-7 |
204-211-0 |
Benzyl butyl phthalate (BBP) |
85-68-7 |
201-622-7 |
Dibutyl phthalate (DBP) |
84-74-2 |
201-557-4 |
Diisobutyl phthalate (DIBP) |
84-69-5 |
201-553-2 |
法案不针对以下产品:
●医疗设备
●医疗产品包装
●玩具
●婴儿护理品(按照其对DEHP、DBP、BBP的要求)
●化妆品
●食品接触材料
●已经符合第一次销售时的丹麦法案要求的二手产品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及最高2年刑期的监禁。电子电器的4项邻苯禁令则于2014年开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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