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2016年第84号,关于《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效的公告。
2016年12月26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开始对我国生效,该修正案由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我国限控六溴环十二烷具体事项主要包括:
一、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
1.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原则上自《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后5年(2021年12月25日)终止。
2.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二、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早在今年3月份,欧盟就已经将六溴环十二烷物质的禁用要求写入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并对委员会对物质、配制品、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中的六溴环十二烷制定了100mg/kg的限量要求。相关内容可查看欧盟POPs法规新增六溴环十二烷(HBCDD)禁用,并阐明相关豁免。
希科检测提醒相关企业注意符合相关要求。
|相关链接:环境部2016年第8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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