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将对石化及包装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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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与其他排污收费制度不同,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会征收VOCs排污费,而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其中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还会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希科检测提醒,排污企业应严格控制各生产环节的排污量,做好相关检测,避免经济损失。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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